【政策解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14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 31 号令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并要求各地做好衔接。北京作为全国碳市场重要参与地区和 "绿色北京" 战略实施地,正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亟需从投资项目源头强化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据此对原《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 号)进行修订,将碳排放评价全面嵌入既有节能审查流程,形成本实施办法。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 5 章 27 条,核心制度安排如下:第一,节能审查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按规定需要节能审查的,均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不增设行政许可、不单独设置申报程序、不增加申请材料数量,建设单位将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节能降碳措施等内容纳入节能报告,审查机关同步评价并将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第二,完善审查权限与分级管理,明确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职责,实行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界定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范围,明确可视情暂停有关区节能审查申请,部分有条件区域可实行节能审查承诺制。第三,规范审查程序,明确申请材料、受理时限、不予受理情形,以及节能评审机构、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要求。第四,强化全过程监管,节能审查实行在线审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须完成节能审查验收并在线提交验收自查报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纳入节能监察重点内容。办理时点方面,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该办法将 "碳排放评价" 整体嵌入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北京落实碳排放双控制度、从源头管控化石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的关键制度安排。其一,所有需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新增碳排放合规要求,"两高" 项目管控由 "节能约束" 升级为 "节能+降碳" 双重约束;其二,推动项目在可研和设计阶段即落实用能方案、节能降碳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客观上加速绿电应用与低碳工艺选型;其三,"不增设许可、不增加材料" 的制度设计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控制制度性交易成本,兼顾营商环境;其四,作为直辖市层面将碳排放评价与节能审查深度融合的先行实践,对全国其他省市推进投资项目碳管理具有示范意义,也为全国碳市场扩围后地方项目级碳管控提供了制度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