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造林碳汇(CCER—14—001—V02)
发布时间:2026-10-13

造林碳汇(CCER—14—001—V02)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 年 10 月 10 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2023 年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启后,造林碳汇(CCER—14—001—V01)作为首批方法学之一,成为林业碳汇项目进入全国自愿减排市场的 "通行证"。经过两年多运行,V01 在适用性、监测成本、项目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批需要优化的环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于 2026 年 6 月公开征求造林碳汇方法学修订意见并同步发布编制说明,在吸收地方主管部门、林草行业和项目业主反馈基础上完成后评估式修订,于 10 月 10 日正式发布 V02 版本。此次修订是 CCER 制度完善 "方法学后评估 + 滚动修订" 机制的重要实践,释放出自愿减排市场规则持续优化、扩容提质的明确信号。

二、核心内容

V02 沿用并细化了造林碳汇的适用框架:适用于乔木、竹子、灌木造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项目土地在造林活动开始前至少连续三年不符合森林定义;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土地权属和减排权益必须清晰。在核算机制上,V02 延续 "基准线清除量计为 0、免予额外性论证" 的简化设计,将地上、地下生物质碳库及土壤有机碳、木竹产品碳库纳入核算,项目计入期最短不低于 20 年、最长不超过 40 年;同时引入机载激光雷达等先进监测手段,明确首次应用须与样地监测比照、误差 ±10% 以内的矫正规则,显著降低长周期监测成本。通知同步部署四项执行要求: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鼓励符合条件项目参与交易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明确减排量权属归林木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申报须提供减排量转让协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须取得项目寿命期内不皆伐承诺证明,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林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并受理公众举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 30 天后正式施行,此前按 V01 注册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实现新旧规则平稳衔接。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V02 的影响集中在 CCER 生态链的 "源头端":对项目业主而言,激光雷达监测手段和简化核算路径直接压降了林业碳汇项目最重的监测与审定成本,林地分散的中小主体参与门槛降低;对 CCER 市场而言,造林碳汇是自愿减排量供给的支柱类型,方法学的确定性增强有助于稳定项目投资预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林业碳汇开发;对地方和监管端而言,减排量权属规则与 "不皆伐" 承诺、省市联合监管的闭环设计,防范了林业碳汇领域的重复开发、权属纠纷和 "洗绿" 风险。叠加同日发布的红树林营造方法学 V02,CCER 林业与滨海蓝碳方法学体系整体升级,为 "十五五" 时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集体林区乡村振兴和气候投融资提供了更扎实的制度底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