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09

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

实施时间:2027 年 1 月 1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₃)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主要产生于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这些行业同时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具有显著的 "污染物 — 碳排放" 同源特征,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领域。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仅对苯、甲苯等 18 种单项 VOCs 物质征税,对其余大量 VOCs 整体尚未征税,存在制度空白。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减少 VOCs 排放、完善绿色税制,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经国务院同意,三部门制定本办法,首次将 VOCs 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整体纳入环境保护税试点征收,是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因本窗口内无同层级新发布的绿色税制类重磅文件,且该办法往期从未覆盖,按 "可提前日期、扩大范围、影响力优先" 原则选取解读。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 24 条并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项清单》,核心制度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试点行业与纳税人。按 "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原则,首批纳入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共 8 个行业,后续适时扩围;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或许可证未标识排放 VOCs 的暂不征收。二是确立独立计征规则。VOCs 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不适用环保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征税排序;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 8 元至 12 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VOCs 污染当量值为 0.95 千克。三是科学确定应税排放量、避免重复征税。应税排放量为各排放源项排放量之和,再扣除同期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 18 种已在环保税法中单列的单项物质排放量;排放量按源项分别采用物料衡算法、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源项涵盖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废水逸散、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循环水、火炬等 8 类。四是实行与绩效挂钩的差别化税收激励:对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 A 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 50% 征收、B 级减按 75% 征收,体现 "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五是强化征管与反造假:对少报源项、少报超 40%、篡改伪造监测或 LDAR 数据的,按产生量或系数结果的 1.5 倍等予以惩罚性核定;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按季申报(密封点可按年)。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第一,八大行业尤其是石化、化工、钢铁等双碳重点行业成本曲线将被重塑。VOCs 环保税与产量、排放强度直接挂钩,排放越高税负越重,将倒逼企业从源头采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推进工艺密闭化、储罐和装载高效密封、末端治理提标改造,并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二,绩效分级成为减税关键,A 级减半、B 级减按 75% 的差别化政策将激励企业对标创 A,带动 VOCs 治理装备、在线监测、过程控制和第三方运维服务需求。第三,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显著:VOCs 与二氧化碳在石化、化工、钢铁等行业高度同源,环保税压力下推行的原料替代、工艺优化、能效提升同时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与全国碳市场形成 "价格 — 税费" 协同的减碳组合拳。第四,监测核算合规需求前置释放,企业需在 2027 年 1 月 1 日前摸清 8 类源项排放台账、完善物料衡算和监测体系,碳污协同核算、环保税申报数字化服务迎来增量;第五,试点采取 "行业分批、省级差异化税额" 模式,后续行业有望逐步扩围、税额由地方因地确定,企业应将 VOCs 环保税纳入长期成本测算和绿色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