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6 年 8 月 25 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5 年 8 月印发实施的《办法(试行)》,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十余年来,该办法对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落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时有发生。近年来,党中央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 "十五五" 时期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施行,原有试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此次修订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划清责任 "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 19 条,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全文,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
二是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实现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监督的全覆盖。
三是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重点对 4 类责任主体的追责情形作了细化完善。其中,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增加了 "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落实不力" 等追责情形(第四条第三项);对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将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开展不力" 列为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 这是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不力" 首次被明确写入党内法规追责条款。同时,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的追责情形单列一条。
四是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明确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三种追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完善提级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三项工作机制;第十二条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办法》对双碳行业的影响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第一,首次将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不力" 明确纳入党内法规追责情形,意味着双碳目标任务从 "软约束" 升级为 "硬杠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将面临实质性问责风险,这将直接倒逼各级政府将双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第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纳入参照执行范围,对能源、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排放大户的国企管理层形成直接制度压力,国企在碳减排、节能降碳改造、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推进力度有望显著加大。第三,终身追责制意味着领导干部在双碳领域的决策失误具有不可逆的责任追溯效力,将有效遏制 "运动式减碳"" 数字减排 " 等政绩冲动,推动双碳决策更加科学审慎。第四,《办法》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具体制度措施,预计后续将有一系列配套细则出台,双碳政策执行的制度网络将进一步织密。第五,对双碳服务业而言,领导干部追责压力将传导至碳核查、碳咨询、节能诊断、ESG 服务等领域,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