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 年 8 月 17 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的重要制度闸门。2023 年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 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节能审查制度体系。2025 年 7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 31 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首次在国家层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明确实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标志着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在项目准入层面正式落地。为与国家 31 号令做好衔接,结合北京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北京市发改委对 2023 年版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将碳排放评价要求全面嵌入节能审查的受理、评审、批复、变更、验收和监察各环节,并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23 年版办法同时废止。北京也因此成为全国最早一批出台碳排放评价地方实施细则的省市之一。
二、核心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核心制度创新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 "一体化" 实施。 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实现 "一次审查、双重把关"。第三条强调,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从制度上确立了碳排放评价的强制性地位。
二是分级审查权限与动态调整机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 1000 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其余项目由区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耗不满 1000 吨标煤且年煤炭不满 1000 吨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但须在可研报告中分析能源利用、碳排放情况和节能降碳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八条建立了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展滞后、审查质量偏低的区,市发改委可调整或暂停其审查权限;对指标严重滞后的区,可暂停受理其区域内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这一 "挂钩" 机制将节能审查权限与地方双碳目标完成情况直接关联,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激励。
三是全流程闭环管理。 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含年实际综合能耗或碳排放量超过批复水平 10% 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等七种情形)须申请变更;节能审查意见出具后 2 年内未开工自动失效;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须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节能监察部门将验收和意见落实情况作为监察重点,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承诺制探索空间。 第九条提出市发改委可结合节能降碳工作形势,稳妥、审慎在部分有条件区域实行节能审查承诺制,为后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预留了制度接口。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本办法对北京市乃至全国双碳治理具有标志性意义。
对项目建设单位而言,碳排放评价从 "可选项" 变为 "必选项",新改扩建项目在可研阶段就必须系统核算碳排放水平、论证降碳措施、评估对区域双碳目标的影响,碳排放将与能耗、用地、环评一样成为项目准入的硬约束。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在北京的落地门槛将进一步提高,而绿电消纳、可再生能源利用、余热利用等降碳措施将成为项目通过审查的关键加分项。
对节能服务和咨询行业而言,节能报告编制需同步增加碳排放评价章节,对编制机构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碳排放核算、碳足迹分析、碳减排技术评估等业务需求将显著增长。
对区级政府而言,审查权限与节能降碳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机制,将倒逼各区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中更加注重能效碳效水平,避免为追求经济增长而放松双碳准入标准。
对全国而言,北京作为首都率先出台实施细则,将为其他省市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样本,推动碳排放评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加速落地,助力碳排放双控从顶层设计走向实操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