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43 号
发布时间:2026 年 8 月 13 日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2026 年 8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二部以 "法典" 命名的法律,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 12 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 3 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此次清理并非简单的法律名称替换,而是根据法典的新制度新要求,对相关行政法规的处罚标准、执法措施等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其中,与双碳行业直接相关的是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修改,以及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处罚标准的提高。
二、核心内容
(一)碳市场违法处罚力度大幅提高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被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 1 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与原条例相比,此次修改有三个关键变化:一是明确了基础罚款幅度(100 万至 500 万元);二是逾期未清缴的罚款按市场均价 5 至 10 倍计算,以当前碳价约 98 元 / 吨估算,每吨未清缴配额的罚款可达 490 元至 980 元,违法成本极高;三是新增 "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措施,这是碳市场执法中首次引入停产整治手段,对控排企业形成强力约束。
第二十六条的修改将其他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从 2 万元提高至 5 万元,并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将责任追究延伸至个人。
(二)建筑节能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同步加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改后,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1 至 5 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罚款上限从 20 万元维持不变,但下限从 2 万元提高至 5 万元,并增加对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消耗臭氧层物质中包括氢氟碳化物(HFCs)等强效温室气体,此次加严处罚与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方向一致。
(三)废止 3 部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相关内容已被生态环境法典吸收替代。
三、全行业落地影响
第一,控排企业合规压力显著加大。5 至 10 倍市场均价罚款叠加停产整治措施,意味着未足额清缴配额的后果从 "经济处罚" 升级为 "可能影响生产经营",控排企业必须将碳配额清缴作为刚性合规要求,提前做好配额管理和履约安排。
第二,碳市场执法刚性增强。对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制度,将推动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碳资产管理和碳排放数据质量,碳管理岗位的责任和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
第三,与碳市场扩容形成制度合力。8 月 13 日国新办发布会明确碳市场将扩容至石化、化工等高排放行业,此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为新纳入行业提前划定了法律红线,确保扩容后市场平稳运行。
第四,建筑节能和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趋严。建筑领域使用淘汰技术工艺的处罚加严,将推动绿色建材和建筑节能技术应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处罚提高,叠加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要求,相关企业需提前布局替代技术。
第五,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进入倒计时。8 月 15 日法典正式施行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法典和修改后的行政法规开展执法,企业需全面梳理合规义务,避免因法律衔接不到位而产生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