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6 年 6 月 15 日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矿产资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矿产资源开发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同时也是碳排放和生态影响的重点领域。此前我国沿用的是 1994 年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已经无法适应双碳目标下矿业绿色转型的要求,长期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资源利用效率低,不少矿山 "采富弃贫",低品位、共伴生资源浪费严重,尾矿、废石等固废堆存量大;二是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矿山开采导致的土地损毁、植被退化问题普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欠账多;三是绿色矿山建设缺乏强制约束,过去以鼓励为主,企业积极性不高。2024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通过后,国务院制定配套的实施条例,将绿色低碳要求全面融入矿产资源开发全流程,作为新矿法的核心配套法规,这也是我国首次在矿产资源行政法规中系统纳入双碳相关制度,对矿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具有全局约束作用。
二、核心制度与内容
《条例》共 7 章 88 条,其中和双碳直接相关的核心制度有四项:一是绿色矿山强制建设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统一的绿色矿山标准和动态管理名录,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开展绿色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将绿色发展要求贯穿勘查、开采、闭坑全流程,绿色矿山成为矿山合法运营的基本门槛。二是资源高效利用 "三率" 强制标准制度。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 "三率" 国家标准,要求所有矿山必须从技术、设备、管理上保障达标;对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企业,减免矿业权出让收益,从政策上激励企业 "吃干榨净" 矿产资源。三是矿区生态修复全生命周期责任制度。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第一责任人,要求矿山开采前必须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实行 "边开采、边修复",按年度提取专门的生态修复费用,这笔钱不得被查封、挪用;矿山闭坑后必须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修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四是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激励制度。要求矿山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利用成效好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减少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推动矿山固废资源化利用。
三、全领域落地影响
对矿业行业:中小矿山因为环保、技术不达标将逐步退出市场,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绿色矿山从 "可选" 变成 "必选",倒逼矿山企业加大节能改造、环保投入,推动矿业从过去 "粗放开采" 向 "绿色开发" 转型。对新能源产业:锂、钴、镍、稀土等新能源产业链上游矿产的开发将更加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制度将提高这些战略性矿产的开采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同时绿色矿山要求将降低矿产开发环节的碳排放,支撑新能源全产业链的低碳发展。对环保和生态修复产业: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就将带来超 3000 亿的市场空间,加上在产矿山的边开采边修复,"十五五" 期间矿区生态修复市场总规模将超过 5000 亿元,带动植被恢复、土壤治理、固废资源化等相关产业发展。对高耗能行业:钢铁、水泥、化工等依赖矿产资源的高耗能行业,上游矿产开发的绿色化将推动全产业链碳足迹降低,同时矿山固废资源化将为这些行业提供更多再生原料,减少原生资源消耗,支撑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对双碳整体工作:矿业领域是我国工业碳排放的重要来源,同时矿区也是重要的生态碳汇空间,《条例》一方面从源头减少矿产开发环节的能耗和碳排放,另一方面通过矿区生态修复增加碳汇,将为全国双碳目标实现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