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021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是单位所属行业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是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目前,我国共有七家地方性碳交易市场,主要涉及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航空8个高能耗行业,全国碳交易市场主要涉及发电行业,但以后会向其他行业拓展。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根据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达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或相关法律要求,碳排放权是指一个国家、 地区或单位在限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一定额度温室气体的权利,通常也称为“配额 ”。 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配额是指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策制定者初始分配给企业的减排量(即配额);另外一类就是CCER, 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它可以在控排企业履约时用于抵销部分碳排放,不仅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同时也能给减排项目带来一定收益。 为鼓励各行业企业积极减排,CCER抵销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用于抵销的CCER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碳排放权交易是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所采用的市场机制,是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政策工具。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一般指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开展的碳 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ER)的交易活动,也称为“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机制,简称“限新-交易”机制,即在一定管辖区域内, 确定一定时限内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并将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到个体或组织,使其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祥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确保碳实际排放不超过限定的排放总量(或以其他补充交易标的物进行抵销).以成本效益最优的方式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起源于排污权交易理论,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环保局( US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如二氧化硫排放等)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20世纪末,气候变化问题成为焦点。1997年, 全球100多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等3种灵活的减排机制。
本文来源:“碳中和观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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